(2017)黑108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174号原告:绥芬河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站前路13号。法定代表人:王发奎,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盖美玉,女,该公司客服。被告:霍颖,女,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绥芬河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绥芬河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绥芬河海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