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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凰渊申请执行王玉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凰渊,王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凰渊,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王玉洪,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赵凰渊申请执行王玉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49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王玉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王玉洪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隆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在769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该案款已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玉洪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升隆信用社的银行存款1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