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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783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66年3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牛某,男,生于1967年8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