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某肥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某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43号之一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肥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某肥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款已给付到位,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某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典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