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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艾建国与隋文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建国,隋文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3民初2787号原告:艾建国,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隋文杰,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艾建国与被告隋文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隋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滨州东风港“高压线底座”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一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3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定于2015年10月11日付清,到期没有兑现,2016年年底原告又去追讨,被告仍未支付,又出具欠条一张,定于2017年3月30日付清,可到期又不加理会,因此形成诉讼。隋文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原告艾建国承揽了隋文杰滨州市东风港高压线底座基础混凝土基础的钻孔、灌注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隋文杰向原告艾建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30000元未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打基础工程款30000元,计叁万元整,到2015.10.11号复(付),隋文杰,2015.8.2号”。后被告隋文杰未依照该欠条偿付,经原告艾建国催要,被告隋文杰重新为原告艾建国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到2017年3月30日付清该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隋文杰未偿付,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艾建国承揽被告隋文杰混凝土基础的钻孔、灌注工程并施工完毕后,被告隋文杰对工程质量问题并未提出异议,故应当及时偿付原告工程款,其经原告催要仍未偿付,已构成违约。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已对欠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原告在其欠条中承诺的偿还期限过后诉求其偿还该款,应予以支持。被告隋文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原告艾建国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隋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艾建国工程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隋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