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毛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男性,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性,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女性,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毛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对被执行人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民初1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要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