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8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尚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尚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974号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法定代表人:吴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汉族,公司员工,住甘肃省玛曲县。被告:王尚志,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尚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秋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