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5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桂林与林丽华、林永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林,林丽华,林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5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桂林,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丽华,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永全,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林与被执行人林丽华、林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30000元,因被执行人林丽华、林永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其作出拘留决定。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剩余债权为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