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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永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小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小林,张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25行审3号申请人永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永修县建昌大道。法定代表人柯立新,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熊小林,男,汉族,1971年4月生,住永修县。被申请人张桃花,女,汉族,1975年2月生,住永修县。申请人永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书,要求执行永计生征决(2015)第827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对被申请人熊小林、张桃花征收社会抚养费7007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认为永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熊小林、张桃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永计生征决(2015)第827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永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永永计生征决(2015)第827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对被申请人熊小林、张桃花征收社会抚养费70077元,准予立案执行。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熊小林、张桃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勇审 判 员  詹 旺人民陪审员  余恒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