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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金英、吴建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英,吴建宗,吴锦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何金英,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吴建宗,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吴锦添,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何金英与吴建宗、吴锦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吴建宗、吴锦添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汤洪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吴建宗偿还借款人民币23650元及利息(分别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自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1月10日止以本金23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款还清时止以本金18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被执行人吴锦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吴建宗、吴锦添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吴建宗、吴锦添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对吴建宗、吴锦添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吴建宗、吴锦添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签字确认,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黄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颖怡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