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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安东置业--王志强893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王志强,侯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893号 申请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柯犇。 被申请人:王志强,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侯玮,女,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人。 申请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强、侯玮购买的位于郯城县人民路299号郯城国际商贸城第二幢西7号(房屋代码169793)、8号(房屋代码169810)、9号(房屋代码169809)、10号(169808)房,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强、侯玮购买的位于郯城县人民路299号郯城国际商贸城第二幢西7号(房屋代码169793)、8号(房屋代码169810)、9号(房屋代码169809)、10号(169808)房。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301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瑞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