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鹤山市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思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本邦电器有限公司,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思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963号原告:鹤山市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注册号:440784000036912。法定代表人:蔡干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贤,是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欣,是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5977134G。法定代表人:李超强。被告:陈思灵,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文,是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是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本邦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思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山市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思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本邦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659.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本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319.10元,本院退回3659.55元给原告)。审 判 长 梁智毅审 判 员 李根明人民陪审员 黎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