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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艳华与吕贵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华,吕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华,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村玉竹社区平房1218号。被申请执行人:吕贵祥,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三义庆华村。本院在执行陈艳华与吕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陈艳华申请撤回对吕贵祥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