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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涂某某、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某某,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涂某某被执行人艾某某原告涂某某诉被告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5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涂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涂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16)鄂01民终55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艾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涂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6228.77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艾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30日,申请人涂某某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2017)鄂0116执897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8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