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小林与陈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林,陈志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268号原告:冯小林,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理调解、代理执行、代收调解款、代收执行标的款)。被告:陈志勇,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林诉被告陈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林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冯小林承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木建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