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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737号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西郊陈家村。法定代表人:何生,总经理。被告:四川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8层801号。法定代表人:吴明中。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四川省诚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旭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