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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尹建明与乌兰其其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明,乌兰其其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3民初382号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23民初382号原告:尹建明,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无业。被告:乌兰其其格,女,1972年1月26日生,蒙古族,牧民。原告尹建明与被告乌兰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尹建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建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3.75元,由原告尹建明负担。审判员格根塔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