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华贵诉被告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第八村民小组、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贵,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第八村民小组,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1079号原告:杨华贵,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负责人:姚亨乾。被告: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负责人:郭贵英,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贵诉被告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第八村民小组、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贵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第八村民小组、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华贵撤回对被告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第八村民小组、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石塔山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华贵负担。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