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3661号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建昌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喻吉峰,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城,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XX,男,汉族。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西昌市恒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琼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