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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利平与被告寇珠珠、张松林、张芳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平,寇珠珠,张松林,张芳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315号原告:张利平,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寇珠珠,女,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张松林,男,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住同被告,系被告之夫。被告:张芳康,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平与被告寇珠珠、张松林、张芳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平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50元,本院退付原告2150元。审判员  刘爱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娟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