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亮与刘利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亮,刘利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3165号原告:于亮,男,汉族,住肇东市。被告:刘利剑,男,汉族,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亮诉被告刘利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焕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