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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亮与刘利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亮,刘利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3165号原告:于亮,男,汉族,住肇东市。被告:刘利剑,男,汉族,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亮诉被告刘利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焕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