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吴娟,宁良良,陈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82号。负责人覃延宁,该分行副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继席,该分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世培,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吴娟,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宁良良,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陈耀,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娟、宁良良、陈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7638.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7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64.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娟、宁良良、陈耀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借款本金97638.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71元,已偿还60000元,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定于从2017年10月份起每月25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所有欠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为止;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自行撤回执行申请;三、若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按时还款,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