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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春鹏、王磊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鹏,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050号原告:赵春鹏,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王磊(常用名王凌磊)男,31岁,汉族,原住莱西市。原告与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鹏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子豪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