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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督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胡文虎、陆干尚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虎,陆干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1122民督28号申请人:胡文虎,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申请人:陆干尚,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申请人胡文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胡文虎称,2016年,被申请人陆干尚多次从申请人经营的农药店初购买农药。同年5月19日,双方进行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农药款6930元,并由被申请人出具一张欠条给申请人,载明所欠货款金额为6930元,约定款于同年9月19日前全部归还,若违约,被申请人须每日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为证实上述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陆干尚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佐证。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陆干尚支付货款6930元、违约金1755元(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共计868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陆干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6930元、违约金1755元,共计868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陆干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灵芝代书记员 李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