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徐玉初、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高桥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初,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高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行初108号原告徐玉初,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谷静,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县前街。法定代表人陈建勋,区长。应诉负责人刘小宁,副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剑,台州市黄岩区环境整治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丽钗,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高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高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文逸,主任。应诉负责人张建新,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初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高桥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徐玉初以争议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玉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玉初负担。审 判 长 谢继红审 判 员 徐后利代理审判员 庞丹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