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婕、宋书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婕,宋书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王婕(曾用名,王秀兰),女,1974年5月2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宋书言,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婕(曾用名,王秀兰)与被执行人宋书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8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