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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民辖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与银川创势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银川创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辖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润恒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商务办公综合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汪怀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创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3号路。法定代表人:陈渊洲,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5民初1857-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为由,对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该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且合同履行地在银川市永宁县,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5民初1857-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银川润恒物流园一期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合同的甲方即上诉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为银川市西夏区润恒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商务办公综合楼一层,属银川市西夏区辖区。故银川创势工贸有限公司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 敏审 判 员  俞红霞代理审判员  马建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