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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魏海萍与马中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萍,马中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739号原告魏海萍,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黄露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中立,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萍与被告马中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海萍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魏海萍负担。审 判 长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