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秀平与李小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平,李小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846号原告:王秀平,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海,男,约60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王秀平与被告李小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秀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