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池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秋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581号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融汇大道5号B区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36317。法定代表人:陈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池秋洋,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池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芳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