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鸿新与陈建翠、潘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新,陈建翠,潘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881民初2125号原告:李鸿新,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全,广东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陈建翠,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潘进国,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志,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廉江市良垌镇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系特别授权。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两被告因经营发财树、花木场等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3月17日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8万元,定于2017年10月17日还清,如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每月加利息计算,立有《借据》一份;于2016年6月28日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3万元,定于2016年8月28日还清,如未能到期偿还借款,每月加利息计算,立有《借据》一份;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5万3仟3佰元,定于5月份还清,立有《欠据》一份;于2017年4月17日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2万元,定于2017年9月1日还清,立有《欠据》一份。上述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83300元。除了第一笔8万元的借款未到期外,其余均已逾期未还。两被告自愿提供登记在被告2名下的房产、承包经营权及林木等作为借款抵押。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如下:⑴2016年3月17日借款8万元,自起诉之日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年利息6%计算;⑵2016年6月28日借款3万元,自2016年8月29日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年利息6%计算;⑶2016年11月21日借款5万3仟3佰元,自2017年6月1日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年利息6%计算;⑷2017年4月17日借款2万元,自2017年9月2日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年利息6%计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偿还,违反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最近,两被告正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有逃避债务偿还之嫌。两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特请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经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虽然以被告陈建翠名义签名借款,但是,被告潘进国是明知的,且提供其名下房产、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证书作为借款质押,又愿意以其名下的房产、承包经营权及林木等作为借款抵押,借款用于经营。因此,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3300元及利息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建翠、潘进国确认欠原告李鸿新利息48000元(计至2017年10月11日止),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余下的利息33000元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李鸿新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廉江市支行开户名称:李鸿新账号:62×××65)。二、被告陈建翠、潘进国确认欠原告李鸿新本金110000元,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李鸿新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廉江市支行开户名称:李鸿新账号:62×××65),其中,2018年4月30日前的利息从2017年10月11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983元由被告陈建翠、潘进国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