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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郑双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郑双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509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尝,浙江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双言,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6号楼4单元301室、1101室。法定代表人:陈日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郑双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2017年9月30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双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双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丽华?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