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执字第00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玉南与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南,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南,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56-59室。被执行人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388号1号楼二楼。被执行人黄期锋,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王玉南与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五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期锋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玉南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307944.4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预查封了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555号五丰广场部分未销售的房产;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426723.69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王玉南账户。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因查封的房产尚未竣工,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多方查找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并对本案终结执行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蒋 琦执行员 水天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