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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刘智太与孙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太,孙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1民初4670号原告:刘智太,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强国,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辉,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北大街松韵苑41号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05830266C负责人:蒋月明,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梦宇,系公司职工原告刘智太与被告孙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智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医疗费15764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100元*55天),共计163145.2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764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共计153145.22元的80%即122516.17元。上述两项合计132516.17元。被告孙辉垫付医疗费15000元。其余损失待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孙辉驾驶鲁Y×××××号轿车,由北向南行至龙口开发区环海路5号门口,与步行由东向西过公路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到烟台龙矿中心医院和烟台山医院住院治疗55天,花医疗费157645.22元。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为赔偿事宜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医疗费需扣除15%左右的非医保用药,且双方是主次责任,我方同意按照70%承担责任。被告孙辉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辩称,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为原告垫付15000元,我方车辆维修款4528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孙辉驾驶鲁Y×××××号轿车由北向南行至龙口开发区环海路5号门口,与步行由东向西通过公路的原告相撞,造成轿车损坏,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辉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到烟台龙矿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后到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住院治疗45天,后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4天,后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6天,共花医疗费157645.22元,被告孙辉垫付15000元。还查明,肇事车辆YME820号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被告孙辉驾驶鲁Y×××××号轿车与步行原告相撞,事实清楚,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认定。肇事车辆YME820号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被告孙辉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且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应加重机动车方10%-20%责任的情形,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龙口市标准100元/天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人的原则进行治疗,原告无选择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治疗费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所花医疗费均应如数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可待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原告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5764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55天*100元/天),共计163145.22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4764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合计153145.22元的80%即122516.17元,合计赔偿132516.17元。被告孙辉垫付医疗费15000元,可待保险公司赔偿后由原告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智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2516.1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