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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保青与宋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青,宋宝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6民初461号原告:赵保青,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宝德,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赵保青与被告宋宝德���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保青、被告宋宝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令被告宋宝德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日、2015年7月3日、2016年6月2日被告宋宝德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25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为0.02元,并打借据三支,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予给付是为本案事实。被告宋宝德辩称:欠原告2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是事实,但现在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法有效,原告的主张有其所提供的欠据予以佐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宝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借款2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约定利息为0.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宋宝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晓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魏安勇书 记 员 付杨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