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与告道县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道县和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民初2583号原告: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耘,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强,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工程部员工。被告:道县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熊,女。原告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道县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67661.13元人民币,并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损失5874.3元(暂从2015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按年息4.75%计算,要求计算至法院判决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2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被告将位于道县道州北路的道县和一大酒店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专项分包给原告,后双方又协议增加项目。原告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并于2013年11月15日通过验收交付被告。至2015年7月7日,被告方支付完除质保金外的加工承担费用后,被告没有退还原告的质保金。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铝合金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证明2012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为道县和一国际大酒店制作安装铝合金,合同造价1016800元;2、《道县和一国际酒店C59隐框幕墙窗报价汇总表》,证明2012年11月16日,被告增加5000元工程量给原告实施;3、《道县和一国际大酒店铝合金窗工程二三四层增加封闭阳台窗报价汇总表》,证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增加12万余元工程款给原告实施;4、《工程结算审核定案确认书》,证明2014年8月1日,被告最终审核确定原告实施项目最终结算价:1353222.6元;5、《应收账款明细表》,证明被告欠付质保金67661.13元的事实。被告道县和一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方所述属实,现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证据1、2、3、4三性无异议,证据5是原告单方面出具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对金额无异议。原告起诉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道县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为完成被告的建设项目所签定的合同均为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现,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合法有效。原告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加工义务后,双方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返还质保金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质保期为两年,期满后返还质保金。根据双方陈述,工程的验收交付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故被告应当在2015年11月15日前返还原告的质量保证金。被告未如期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自违约时起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道县和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海大门窗有限公司质保金67661.13元,并支付利息6160元(按年息4.75%的利率,自2015年11月15日到2017年10月15日)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被告道县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斌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枞桢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