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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韩素杏与洛阳金凯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素杏,洛阳金凯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566号原告:韩素杏,女,195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陈蒙蒙,女,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系原告之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秋爽,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金凯悦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望春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897244620。法定代表人:孙士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颖,女,1985年8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