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6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刘延峰、胡建猛、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刘延峰,胡建猛,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延峰。被执行人:胡建猛。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23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汝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