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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6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刘延峰、胡建猛、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刘延峰,胡建猛,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延峰。被执行人:胡建猛。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23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汝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