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严金洋、刘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金洋,刘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严金洋,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执行人刘兴平,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执行人严金洋与被执行人刘兴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兴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金洋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兴平归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4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兴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后,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兴平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240元;未执行标的:1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24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严金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的(2016)赣0828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