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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2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关洪忱与宋绍锋、戚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洪忱,宋绍锋,戚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247-3号原告关洪忱,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宋绍锋,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戚晓伟,女,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洪忱诉被告宋绍锋、戚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洪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2元,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洪忱负担,已收取6832元,退还原告关洪忱6807元。审 判 长  杨新慨审 判 员  包和全人民陪审员  边博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作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