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9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亚林等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亚林,李文娟,李风娟,赵永志,闫玉杰,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956-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系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女,1987年3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赵亚林,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娟,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风娟,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永志,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玉杰,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阳,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亚林、李文娟、李风娟、赵永志、闫玉杰、赵阳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亚林、李文娟、李风娟、赵永志、闫玉杰、赵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270437.49元(含本金260640.49元、案件受理费5899元、执行费3898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