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庆泉、莱芜市莱城区和庄镇荣科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泉,莱芜市莱城区和庄镇荣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泉,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琴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和庄镇荣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和庄镇荣科村。法定代表人:孙强,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玲,女,系该村委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言贵,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庆泉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莱城区和庄镇荣科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庆泉于2017年10月10日因个人原因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庆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庆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李庆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李庆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蔺双祝审判员 尹 腾审判员 焦玉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