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未君昌与田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君昌,田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440号原告:未君昌,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田庆丰,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未君昌诉被告田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庆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君昌撤回对被告田庆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未君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