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948号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资中县水南镇桂花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5686140453D。法定代理人:刘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资中县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燕,女,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资中县金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车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