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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世明诉盛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世明,盛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3732号原告杜世明,男,满族,现住盖州市九垄地。被告盛文辉,男,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世明诉被告盛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其起诉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杜世明负担。审判员  王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