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芮忠祥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辽0103刑初61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芮忠祥,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沈河检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芮忠祥经依法传唤,拒不到案,无法交付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沈河检刑诉[2017]491号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