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文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林,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林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林于2017年6月26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天之骄子小区1号楼底商某店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男,39岁,山西省人)出售冰毒约0.5克。被告人王文林于2017年7月4日晚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作案用移动电话机1部,现扣押在案。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文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文林有期徒刑六个��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文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林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清)。二、扣押在案之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