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文东与蒋海军、严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东,蒋海军,严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4630号原告:宋文东,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蒋海军,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严冲,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宋文东与被告蒋海军、严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海军、严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文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蒋海军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严冲对本案负连带责任。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蒋海军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严冲担保。然两被告至今未予归还。被告蒋海军、严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案外人严冲介绍相识,2016年9月16日,被告蒋海军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严冲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蒋海军尚结欠原告宋文东借款2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蒋海军应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利息,双方未作约定,故利息的起算点应从起诉之日起算,利息的计算标准应调整为年利率6%。被告严冲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文东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严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海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6元(该院户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王珊珊人民陪审员 秦菊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