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某1与贾某2、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刘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5180号原告:贾某1(曾用名贾XX),女,200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理人:倪某(贾某1之母),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贾某2,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秀丽,天津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秀丽,天津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某1与贾某2、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1的法定代理人倪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贾某1与贾某2、刘某共同继承被继承人贾某3的遗产:1、坐落于天津市××台镇××号房屋中的50平方米的房产份额,原告继承三分之一;2、在天津市××台镇××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100000元土地补偿款,贾某1继承其中的三分之一,即33334元;3、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款30万元,其中贾某1继承100000元;4、2016年7月份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利息10000元,贾某1继承3334元;5、被继承人银行存款5700元,贾某1应继承1900元。上述共计238568元。二、诉讼费由贾某2、刘某承担。事实及理由:贾某2、刘某系被继承人贾某3的父母,贾某1系被继承人贾某3之女,贾某3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2月12日协议离婚,约定贾某1随贾某3共同生活,但实际上原告一直随其母倪某共同生活至今。2016年7月3日贾某3因事故死亡,获得雇主赔偿600000元。贾某3系天津市××台镇××村村民,在该村土地整合中享有还迁面积50平方米,享有土地流转金100000元及每年10000元的利息。贾某3去世前有银行存款5700元,自贾某3去世后上述遗产未分割,贾某1与贾某2、刘某均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共同继承,贾某1应继承三分之一,经与贾某2、刘某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贾某2、刘某辩称,1、贾某1诉请的第1项属于小产权房屋,无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此标的物尚未明确,经法律确认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前,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2、认可贾某1第2、第4、第5项请求的遗产确实存在,但是贾某2要求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因为其为二级伤残,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3、贾某1诉请的第3项不存在,被继承人是因为疾病去世,没有获得任何赔偿金,请求法院驳回第3项诉讼请求。4、不承担诉讼费。5、关于第2、4、5项遗产,贾某2、刘某要求在贾某1满18周岁后亲手交给贾某1,而不是其母亲。庭审中,贾某1称,在本案中暂不再主张第3项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300000元,其中贾某1继承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贾某1提交的证据一、天津市××台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1、贾某3在诉争房屋中享有面积50平方米;2、贾某3在该村分得100000元的土地补偿款。证据二、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各一份,证明贾某3与贾某1法定代理人倪某离婚情况。贾某2、刘某提交的证据:1、贾某2的残疾人证,证明贾某2为肢体残疾,伤残等级为二级;2、遗体火化证,证明贾某3于2016年7月30日死亡、2016年7月31日火化;3、贾某3名下账号为72×××10的存折一个,证明内有存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贾某3、贾某1各占一半,此款就是土地流转金的利息;4、贾某3名下账号为62×××13的农业银行卡一张,证明内有存款本金5700元及利息;经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天津市××台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贾某3的土地流转金100000元,该村村民委员会尚未发放。对此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案所称的土地补偿款即是土地流转金。贾某1系被继承人贾某3之女,贾某2、刘某系夫妻关系、系贾某3的父母,贾某3与贾某1法定代理人倪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2月12日在天津市津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贾某3系天津市××台镇××村村民,其生前在坐落于天津市××台镇××29-1403的房屋中享有50平方米还迁面积、在本村享有土地流转金100000元及2016年度土地流转金的利息本金10000元及利息,贾某3名下在农业银行有存款5700元及利息。上述遗产均未分割。其中,坐落于天津市××台镇××29-1403的房屋由贾某2、刘某占有使用,该房暂无产权证,贾某2、刘某既不同意竞价取得该房,也不认可贾某1所出价格,并称自己无能力补偿对方房屋差价;贾某3的土地流转金100000元,天津市××台镇××村村民委员会尚未发放;贾某32016年度土地流转金的利息的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及贾某3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内存5700元及利息,均由刘某保管。另查明,被告贾某2身患疾病,长期卧床,属肢体二级残疾。本院认为,子女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既未立有遗嘱,又无遗赠抚养协议,故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贾某1、贾某2、刘某三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当享有继承权,贾某1主张第1项要求继承坐落于天津市××台镇××29-1403的房屋中享有50平方米的份额、要求继承第2、4、5项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予以分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称第3项遗产,贾某1称,在本案中不再主张,故本案不予涉及。被告提出,1、坐落于天津市××台镇××29-1403的房屋无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故请求法院驳回贾某1的此项诉讼请求的主张,以及贾某1诉讼请求中第2、4、5项主张的遗产,要在贾某1满18周岁后亲手交给贾某1,而不是其母亲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贾某2主张自己身患疾病,属肢体二级残疾,又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的请求,应予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贾某1、贾某2、刘某的身体状况等因素,本案被继承人贾某3的遗产,酌情由贾某2继承40%的份额、贾某1和刘某各继承30%的份额。由于贾某3名下的银行存款、贾某32016年土地流转金利息均由刘某保管,故应由刘某给付贾某2和贾某1相应的款项。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贾某3在坐落于天津市××台镇××29-1403房屋中享有的50平方米的遗产由贾某2继承40%的份额、贾某1和刘某各继承30%的份额;二、被继承人贾某3的土地流转金100000元,由贾某2继承40%的份额、贾某1和刘某各继承30%的份额;三、被继承人贾某32016年土地流转金利息10000元及其利息,由贾某2继承40%的份额、贾某1和刘某各继承30%的份额。此款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内给付贾某2和贾某1;四、被继承人贾某3在农业银行的存款5700元及利息,由贾某2继承40%的份额、贾某1和刘某各继承30%的份额。此款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内给付贾某2和贾某1;五、驳回贾某1、贾某2与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贾某2承担976元,贾某1、刘某各承担7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翔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