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宗文与曾令海、周爱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文,曾令海,周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162号申请人:李宗文。被执行人:曾令海。被执行人:周爱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宗文诉被执行人曾令海、周爱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宗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曾令海、周爱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3.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令海、周爱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