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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宗文与曾令海、周爱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文,曾令海,周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162号申请人:李宗文。被执行人:曾令海。被执行人:周爱荣。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宗文诉被执行人曾令海、周爱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宗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曾令海、周爱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3.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令海、周爱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群 关注公众号“”